AUVEL 诊所(以下简称“本诊所”)依据韩国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0条制定并公布本政策,以保护个人信息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。
第1条 收集的信息及方式
线上、电话和即时通讯咨询及预约时,必需信息为姓名、手机号码以及咨询或预约内容。使用网站时可能自动收集 IP 地址、Cookie、访问时间、使用记录及设备信息。信息通过网站申请、电话、KakaoTalk 等通讯渠道和自动收集技术取得。
第2条 收集和使用目的
用于确认咨询和预约、提供诊疗指引及联系、回复询问和投诉,以及统计服务使用情况并改善网站。为诊疗建立的病历依韩国相关医疗法规另行管理和保存。
第3条 保存期限
达到目的后及时销毁信息。咨询及预约信息自收集日起保存一年,以处理询问和争议;法律另有规定的,按法定期限保存。广告记录保存六个月,消费者投诉或争议记录保存三年,访问日志保存三个月。
第4条 向第三方提供
本诊所仅在第2条目的范围内处理信息。仅在本人同意,或符合韩国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7、18条及其他法律特别规定时,才向第三方提供。
第5条 委托处理
如有必要委托外部机构处理信息,本诊所将依据韩国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26条在本政策中公布受托方及委托事项,并监督其安全处理。
第6条 您的权利
您可随时要求查阅、更正、删除或停止处理个人信息。请以书面、电话或电子邮件联系第10条的信息保护负责人;本诊所将及时处理。
第7条 信息销毁
保存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达成时,将及时销毁信息。电子文件以无法恢复的技术方式永久删除;纸质资料通过粉碎或焚烧销毁。
第8条 安全措施
本诊所采取管理措施(内部管理计划、员工培训)、技术措施(权限管理、访问控制、安全程序)及实体措施(限制资料存放处的出入)。
第9条 Cookie
本诊所可能使用 Cookie 提供个性化服务。您可在浏览器设置中拒绝存储 Cookie,但部分服务可能因此受限。
第10条 信息保护负责人
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:AUVEL 诊所代表院长高永旭(Ko Young-wook);电话:02-548-5007。负责信息处理、投诉及救济相关事务。
第11条 投诉和救济
如需举报或咨询个人信息侵害,可联系韩国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(118;privacy.kisa.or.kr)、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(1833-6972;kopico.go.kr)、大检察厅网络调查部门(1301)或警察厅网络搜查局(182;ecrm.cyber.go.kr)。
第12条 政策变更
本政策自 2026 年 6 月 18 日起施行。如因法律、政策或安全技术变化需增删修订内容,本诊所将在施行至少七日前于网站公告。
公告日及施行日:2026 年 6 月 18 日。
AUVEL 诊所|代表:高永旭|营业登记号码:294-27-01921|地址:首尔市江南区岛山大路 138,12 楼|电话:02-548-5007